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1月12日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阜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以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和《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阜政办〔2017〕5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三产融合”和“四化同步”,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新型阜南建设,结合阜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阜南籍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公民,以及来阜南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团队或个人。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补助)范围
1. 被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
2. 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
3. 获得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的;
4. 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认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5. 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被新认定为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
6. 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环境的软硬件等建设,科技宣传、培训、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引进;
7. 产学研合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8. 其它符合享受县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补助)程序
1.时间。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每年度兑现一次,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底,当年不申请办理的视为放弃(当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未能及时进入实质审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进入实质审查后,再办理相关资助),逾期不再奖励或资助(补助)。
2.流程。申请资助和奖励(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等,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或资助(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奖励或资助(补助)。
3.经费安排。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补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 奖励和资助(补助)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
1.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县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县给予5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对专利权人是阜南籍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且专利标注地址为阜南的国内发明专利,由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且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和各项规费齐全的,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申请人1万元资助;对自撰材料(包括无资质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且各项规费齐全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授权后每件再给予申请人1万元资助。
对县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且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凭专利证书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的资助。
对获得国外(PCT)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的资助(仅限2个国家,2个以上国家的(PCT)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2.对县内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补助;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发明专利年授权量达到6-9件的企业,奖励5万元,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贯标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每年评审出前5名,分别给予6万元的奖励。
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企业的评估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企业质押贷款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担保费、银行利息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凡符合享受省、市专利质押贷款奖补政策的,不再享受县级奖补政策);对开展以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5万元的奖励。
6.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权产生的实际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给予30%资助,省内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跨省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外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对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通过专利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评定且服务于本县企业的人员,给予5000元奖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给予专利工程师或联络员200元的奖励,授权后每件再给予300元的奖励。
8.鼓励企业核心技术专利权互相许可共用,共建专利池或专利联盟,对共建的专利池或专利联盟,经审核后一次性分别给予成员企业2万元,且最高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发展科技创新平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县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在国家级、省级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对租用已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的企业或者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扶持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创新型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专家大院,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创建科技创新载体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县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经县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县按实际在孵科技型企业每年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孵化器内在孵科技型企业毕业后在本县落户的,县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当年毕业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县再按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3.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营良好且服务绩效经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每成功申报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0.5万元奖励。
4.鼓励县内企业先行开展科技保险。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给予全额补助(市、县不重复补助)。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给予实际支出保费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鼓励“产学研”合作
1.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来阜南创新创业,县政府为其在资金、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2.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本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有研发产品的,县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资助。
3.科技人才团队牵头或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新创业,并符合省政府扶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县政府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人才团队,且县政府投资入股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承担省、市“产学研”项目的企业,县分别给予5万、2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团队或个人)自主创新
1.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金额予以1:1配套资助。
2.对企业购置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给予配套支持。其中,对年纳税20万元(不含城建、土地税)以上的企业,其购置单台研发仪器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按省认定金额1:1配套,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其购置单台研发仪器设备价值5-10万元的,按阜阳市认定的补助额1:1配套。
3.鼓励企业或团队参与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参与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项目,县分别给予1:1配套奖励。
4.县设立中小学生发明创造奖,一等奖1名,奖励8000元;二等奖3名,各奖5000元;三等奖6名,各奖20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八)推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1.鼓励企业(单位、团队或个人)参加科技成果申报和科学技术奖评定。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单位、团队或个人),县分别给予1:1配套奖励。
2.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实际支出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且在我县实现产业化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县按照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来我县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4.高校、科研机构在本县转让科技成果并在本县实现产业化,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20%、最高每项不超过20万元给予高校、科研机构一次性奖励。企业购买核心发明专利在县内实现产业化,给予购买的核心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九)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2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全县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补助)等。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科技型产品研发及认定,科技型企业培育及认定。
2.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宣传、学习培训、交流、科技创新软硬件环境建设等。
3.专利、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奖资助(奖励),专利维权费用。
4.支持省内外科技拔尖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科研机构等携带技术、成果、资金创新创业;支持科技特派员进行科技服务、创新创业。
5.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经费配套;支持以“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项目攻关。
6.自主创新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科技人员奖励等。
7.支持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融资、上市。
8.其它符合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补助)的。
(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优先供地、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资助(补助)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2.明确任务。县政府把研发经费(R&D)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数及认定、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主要指标作为对乡镇和经济开发区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同时加强年度督查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县政府对科技创新先进单位、乡镇(经开区)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科技、财政、经信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助(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政发〔2016〕64号文件不再执行。
3.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和资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4.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